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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资讯问答

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资讯问答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资讯问答 成人高考有哪些特点?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包括:(1)招生学校必须经教育部批准备案;(2)招生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并由省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3)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

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资讯问答

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资讯问答

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资讯问答(图1)

成人高考有哪些特点?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包括:(1)招生学校必须经教育部批准备案;(2)招生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并由省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3)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4)成人高校招生在线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5)新生必须电子注册学籍。

▲成人高校招生有哪些层次?

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统称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水平分为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简称高起专)从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本科)专升本)三种。

▲成人高校招生有哪些学习形式和年限?

学校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业余和函授三、全日制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本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本和专升本两年半。

▲今年我省

成人高考

注册的流程和步骤有哪些?

1.报名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应认真阅读《海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本公告及我局网站上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目录等相关招生考生信息。

2.注册流程和步骤如下:

(1)考生到报名点提交材料。

(2)审查后领取报考卡。

(3)收集身份证信息和现场电子照片。

(4)凭报名卡登录报名系统。

①检查并签署电子诚信考试承诺书。

②填写基本信息和志愿者信息。

③网上缴费。

④核对信息确认表(考生还必须阅读《起点教育有效承诺书》)。

⑤一式两份打印信息确认表(报名点和考生各持一份)。

(5)考试前三天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何时何地报名?

1.我省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2日8:00至9月11日17:30(周末照常进行)。报名截止日期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行关闭,逾期不予受理。参加成人高考(含免试录取)的考生必须办理报名手续。

2.考生一般应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市县登记点(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登记。同一考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不同的注册点(包括省内外)登记。违反规定的,取消注册资格。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考生登记。

▲考生要体检吗?

入学后,学校负责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的,由学校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处理。申请函授或业余学习的考生不需要参加体检。

▲如何填报志愿?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志愿者信息栏填写志愿者。可选报两所院校志愿者,每所大学只能填写一个专业。考生在网上注册前,应查阅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上公布的《海南省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学校和专业,选择在线填写。

2.如因招生专业计划变更需要重新填报志愿者,我局将另行安排时间,报名点将通知考生在线补报。

3.申请艺术或体育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必须通过报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才能报考。

4.考生填报的院校和专业应与报考科目一致,不得跨科填报志愿。

5.自愿填报错误或需要重新填报志愿但未补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如何审查申请资格、免试录取和政策加分?

各报名点负责报名资格、免试录取、政策加分条件审查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1)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方法。注册点收集的考生提交的材料必须完整、完整,并审查其真实、有效的情况。如发现不完整、虚假或无效的文件和材料,应当场通知考生及时补充或纠正。通知后未按时补充或纠正,登记点进一步审查确认材料不完整的,不办理登记手续。

(2)身份证的审查。确定考生提交的身份证是否对应,是否符合信息收集的要求,收集的信息是否完整有效。

(三)学历证书审核

1.高中学历证书经报名点审核确认并办理报名手续后,经办人应在其复印件上签字备查(高中5年,高中3年),原件退还考生。

2.大专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经报名点初审,考生在网上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确认表》成人高考专升本提交注册学历证书承诺书,经办人应在证书复印件上签字,并与承诺书一起存档3年备查,原件退还考生。学历证书的最终结果以录取学校对新生的入学审查为准。

(4)申请免试入学并享受护理政策加分的考生的学历证书、其他证书和证明材料,经登记点初审后,经办人应在其复印件上签字。除申请少数民族加分类的复印件外,其他类别应向我局汇总原件和复印件。送我局的原材料经审核后退回原注册点,由注册点退回考生,复印件由我局招聘办公室备案(5年,3年)备查。

▲考生如何确认报名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1.所有考生进入注册系统时,必须通过第一界面仔细阅读(强制阅读时间超过30秒),并在继续进行其他注册过程之前,通过电子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检查和签署。如果他们不同意签署承诺书,他们可以退出系统,放弃注册。

2.考生填写网上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果提示一个或多个信息逻辑验证错误,应根据提示的错误项目进行更正,然后提交确认。进入海南成人高考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界面,仔细检查信息是否正确。如发现错误,应返回更正,系统默认以考生最后一次提交确认为准。核对信息正确并完成网上支付后,打印确认表一式两份并签字,本人保存一份,提交登记点备案一份。未打印签名的,视为考生默认,考生应对信息错误或其他遗留问题负责。

3.报考高考的考生在核对确认表的同时,还必须阅读《成人高考高考起点学历有效承诺书》,确认所有信息正确,愿意郑重承诺者签字确认。考生凭无效毕业证取得报考和录取资格,导致电子注册和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或最终取得毕业证书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统一考试命题的依据是什么?

统一考试科目由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和分数是多少?

统一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每次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所有考试科目的满分为150分,4分600分,3分450分。

▲如何安排今年的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表:

层次

时间

10

26

10

27

高起本

高起专

上午(

9

00

11

00

语 文

外 语

下午(

14

30

16

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科)

专升本

上午(

9

00

11

30

政 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1)

高等数学(二)

民 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专业选择一个

下午(

14

30

17

00

英 语

▲报考科目和考试科目有哪些?

(一)专升本、高起本、高起专三个层次对应的报考科目、统考科目及代码如下:

层次

科类

统考科目

代码

哲学、文学、历史学、中医、中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111

艺术类

政治、英语和艺术概论

112

工程、理学

政治、英语、高数(1)

113

经济学、管理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环境科学、心理学、药学

政治、英语、高数(二)

114

法学类

政治、英语、民法

115

教育(含教育、体育)

政治、英语、教育概论

116

农学类

政治、英语、生态基础

117

医学类

综合政治、英语和医学

118

文科类

文史类

语文、数学(文本)、外语、历史地点

241

外语

(

)

242

艺术

(

)

243

体育(文)

244

理科类

理工类

语文、数学(理)、外语(英语、日语、俄语)

245

外语(理)

246

艺术(理)

247

体育(理)

248

文科类

文史类

语文、数学(文本)、外语(英语、日语、俄语)

351

外语

(

)

352

艺术

(

)

353

体育(文)

354

理科类

理工类

语文、数学(理)、外语(英语、日语、俄语)

355

外语(理)

356

艺术(理)

357

体育(理)

358

(2)本文科、科、文科、理科外语考试科目分为英语、日语、俄语三种语言,考生应根据招生专业的要求选择一种。

▲考生应在哪里参加考试?

我省成人高考共有五个考区:

1.琼海市考区:考试管理范围包括琼海、文昌、万宁、屯昌、琼中等五个报名点,考点位于琼海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2.三亚考区:考试管理范围包括三亚、陵水、保亭、乐东、东方、五指山等六个报名点,考点位于三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3.儋州市考区:考试管理范围包括儋州、临高、昌江、白沙等四个报名点,考点位于儋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4.海口市考区:考试管理范围包括海口、澄迈、定安三个报名点,考点位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五、三沙市考区:仅限三沙市报名点的考生参加考试,考点位于三沙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考生必须在本人报名点所属考区安排的考点(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接受身份验证参加考试。

▲成人高考考场是考考场?

1.成人高考将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所有考生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考场。

2.考场走廊墙旁设置考生非考试用品临时放置处,上面贴有考生物品放置处(考点不负责保管)。考场编号和座位安排表张贴在考场门口墙上。

3.每个考场按满30人安排座位,最后根据实际人数安排考场,或混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考试科目。座位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不小于80cm。桌子的抽屉应反向放置,座位号码应贴在座位的左上角。考场的座位顺序按以下模式排列:

工作台

前门

NO:01

NO:15

NO:16

NO:30

NO:02

NO:14

NO:17

NO:29

NO:03

NO:13

NO:18

NO:28

NO:0

4

NO:12

NO:19

NO:27

NO:05

NO:11

NO:20

NO:26

NO:06

NO:10

NO:21

NO:25

NO:07

NO:09

NO:22

NO:24

NO:08

NO:23

后门

考生如何进入考点和考场?

持身份证(或本次考试报名使用的有效证件)和准考证,按指定路线到考场进行身份验证和安检。

▲成人高考应遵守哪些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因任何原因妨碍考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和考点的工作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纪律、作弊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中;涉嫌违法的,由考试地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持身份证(或本次考试注册中使用的有效证件)和门票,按指定路线到考场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3.除2B除铅笔、黑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盖橡胶等必要的考试用品外,严禁携带其他物品进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验证。

5.收到条形码、答题卡、试卷时,应仔细检查。如发现分发错误或印刷错误、字迹不清、装订缺页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6.答题前,必须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考试科目、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然后水平粘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注意不要超过框架;用黑色笔在试卷和答题卡对应栏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7.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在回答选择题时,应用2B铅笔将自己选择的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信息点上,否则无效。需要修改的,必须用橡皮擦擦干净,然后再回答。在回答非选择题时,应在每个问题对应的答案区域用黑色笔写答案,超出答案区域或在试卷和草稿纸上写答案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回答问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请保持答题卡清洁完整,不要折叠或损坏,否则会影响在线评卷结果。

9.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迟到的考生进入现场。不得在本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交论文。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写作,等待监考人员收集答题卡、试卷、草稿并发出指示,然后依次退出考场。离开现场后,不得进入现场续签考试,也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交谈。

10.保持考场安静。不要吵闹或吸烟;不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要带、窥视、抄袭或故意让别人抄袭;不要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文具等。

▲成人高考应遵守哪些考试规程?

考试规程清单:

时间

工作

流程

操作

人员

操作内容

开考前

50

分钟

工作人员集中

主考

报名点名;考前安排和上一科通知;宣布监考人员监考。

对监考人员进行安检

主考

组织使用金属探测器对监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无通信工具和非考试工作用品后,在视频监控下领取试卷等考试材料。

领取考试材料

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检查试卷、答题卡、文具等考试材料对应,确认密封完整后,由A监考人员(A)携带,B监考人员(B)跟随指定的安全通道直接到考场。

开考前

40

分钟

考生入场

广播员

广播指示考生开始进入现场

甲乙

A负责保护考试材料,B打开考场封条。

甲乙

分别在前后门对照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座位表进行身份识别,让考生在座位表对应栏的空白处签到确认;规范安检,发现考生携带非考试用品,让其放在考生物品放置处;引导考生按号码入座。

开考前

30

分钟

广播员

宣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可选读第五、六、七、八、九、十条。

开考前

15

分钟

分发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

广播员

播音提示

向所有考生展示答题卡袋的密封情况,检查答题卡的科目和分数是否正确。如果发现任何错误,请立即向主考报告。

分发答题卡、条形码(按考生准考证信息分发)、草稿纸

(

每生一张

)

;检查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标准粘贴条形码,并绘制基本信息。特别提示:混合考场应特别注意区分不同的考试科目,并将相应的考试材料分发给考生

提示考生:①拿到答题卡后,要仔细检查。如有皱纹和污渍,应及时报告;②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在试卷和答题卡相应栏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基本信息;③检查条形码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是否正确,然后粘贴在指定的框中。

检查并指导考生规范答题卡的基本信息。

开考前

10

分钟

启封试卷袋

广播员

播音提示

甲乙

向所有考生展示试卷袋的密封情况,检查试卷的科目、份数和页数是否正确。如果发现任何错误,请立即向主考报告。

开考前

5

分钟

分发试卷

甲乙

分发试卷。

检查并指导考生在试卷上标准化填写基本信息。应及时制止有答案的迹象。

板书考试科目、试卷张数、页数、考试时间。

考试

时间

考试开始

广播员

广播指令考试开始

在讲台上宣布开始答题,并注意考生答题。

持考生座位对照表逐一验证考生身份;再次检查考生填写答题卡、试卷基本信息和粘贴条形码。

考试

期间

开考后

15

禁止在几分钟内进入

考点门岗安保人员

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开考后

30

在适当的时间分钟内,用红笔填写缺考生试卷和答题卡相应栏的基本信息,在答题卡第一页答题栏的空白处写上缺考字样

2B

用铅笔填写缺考标记;将相应的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

开考后

30

在适当的时间内完成试卷、答题卡袋封面和考场记录表的填写。

甲乙

在考场前后仔细监控,其中一人操作程序,另一人监控观众。

如发现考生有违法作弊迹象,应及时制止,现场制止违纪作弊,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通知书》,要求考生在指定位置签字(如考生拒绝签字,应在备注栏通知,但考生不接受签名)后留下根。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

终了前

30

提前几分钟交卷

甲乙

考生不得在本科考试结束前提前交卷

30

分钟。示意提前交卷的考生安静离场,严禁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终了前

15

分钟提示

播音员

广播提示

考试结束了

考试结束

播音员

广播指令

指示考生立即停止写作,坐在座位上,等待通知后再离开。监控和制止拖回答。

按顺序收集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在A的监督下清点后,指示考生有序离开考场。

考生离场后

答卷整理交接

按座位号(含缺考)顺序整理答题卡,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空白卡垫在下大号),检查答题卡袋上记录的实际考试和缺考人数。

按座位号(含缺考)顺序整理试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空白卡垫在下大号),检查试卷袋上记录的实际考试和缺考人数;根据实际考生人数清点草稿纸。

甲乙

甲乙监考人员交换答题卡和试卷,再次检查。

分管副主考在考场核签名后,将答题卡放入答题卡袋、试卷和草稿纸中,当场密封

。甲方负责携带,乙方随后由指定的安全通道直接到考务室。特别提示:混合考场应特别注意区分不同的考试科目,清点、整理和密封号码袋

我省目前采用答题卡答题方式,答题卡样式如下:

(以语文答题卡首页为例,其他考试科目格式相同)

考生能检查试卷吗?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进行试卷。我省考试工作由省考试局组织,实施在线试卷,考试结果将在注册系统上公布。考生可在有效期内登录注册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如何划定录取分数线?

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考试局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一考试科目成绩和我省招生规模(国家发布的招生计划数)确定。其中,艺术专业(历史理论、编导专业除外)和体育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成人高校招生遵循哪些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即:符合成人高校招生要求的报名条件、在考试成绩达到备案分数线的考生中,招生学校应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专业,并负责处理剩余问题。省考试局将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审查招生学校的录取名单,监督招生工作,纠正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

▲成人高校招生的方式和时间是什么?

所有成人高校的招生工作都是计算机在线录取。录取工作于12月初开始,12月底结束。

▲成人高考的招生方式是什么?

省考试局按时向招生学校提供各类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第一志愿者在线考生人数和专业分布。相应地,招生学校制定了专业招生计划,并向省考试局提出了备案要求。考试合格后,按1:1的比例从高到低备案。备案分为两轮:

第一轮: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将根据各学校各科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分配给招生学校。

第二轮:对于按招生计划备案后仍缺档的学校,第二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分配。

▲如何发出录取通知书?

招生学校应根据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送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

▲新生入学复查有哪些规定?

在新生入学登记期间,招生学校应当对已登记的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条件、欺诈、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不能通过电子注册的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位审查,不能提供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如何识别和处理成人高考考生或考试人员的违规行为?

成人高考考生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成人高考考生或考试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将其记录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中。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摘录如下: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担,公开统一,结果作为招收学术教育学生或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或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和监督督。

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确定和处理考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认定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时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噪音、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回答问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冒名代替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接收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试图取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考生在考试中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件、档案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认定答案相同;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作弊大面积;

(四)考试人员协助作弊,事后核实;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和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考试场所和考试场所的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的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以其他方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报考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暂停考试1-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暂停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

(一)组织团伙作弊;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作弊;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本科考试,考试成绩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取得考试成绩,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术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没收;被录取或者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和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通知学校,直至开除学籍或者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

(三)参与团伙作弊的,如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考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标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参加当年和下一年的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避免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相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视频资料损坏,视频考试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积分错误;

(七)擅自变更评分规则或者不按评分规则进行评分的;

(八)考场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出现相似卷;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当保密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考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组织场外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六)指示、纵容或与他人作弊;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八)擅自变更、编造、虚报考试数据和信息;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第十五条由于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人员玩忽职守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时有1/5以上同一考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停止考试区相应专业1至3年。

有关部门应当对大规模作弊的考场、考点的有关负责人、负责人和考区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问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问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坏、泄露,或者在保密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在保密期内盗窃、损坏、传播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纵容、指导考试人员放松考试纪律,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

(二)代替考生或者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人员行贿;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碍考场、评卷点及相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认定和处理违法行为的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纪律、作弊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作弊材料、工具等。,应暂时扣除。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生应当将违纪记录的内容告知违纪考生,并填写暂扣考生物品的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和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确定考生的违规行为。

考试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违反纪律、作弊的,应当立即通知现场考试人员,并将视频视频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回放来生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报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由市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报省教育考试机构备案;第六条、第七条作弊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教育考试机构提交材料和证据,直接处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公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考生在评分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的,省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确定,由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委托的组织考试机构决定。

省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干预调查处理考点、考场作弊或者需要监督教育考试机构的情况。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人员在考场、考点、评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暂停工作,报相应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市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违反有关规定的关的地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人员,应当按照市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审查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的,给予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暂停考试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考生申请后举行听证会,审查核实作弊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说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方式、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法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审查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八条教育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处理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和适用依据,并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于基础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

作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补救因处理错误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和保留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考生的有关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删除或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的诚信档案可以根据申请接受社会相关方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考生和考试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考点是指设立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试活动的具体场所;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立的国家教育考试实施的具体区域。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级教育考试的违法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除。

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暂行办法

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大学)招生,是指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国家认可的招生方式选拔本科、大专生的活动。

高校、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行为识别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校招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受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条 处理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第二章 认定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六条 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知批评;情节严重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的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停止招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公告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

(二)未按照信息披露规定披露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批准办学规模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六)非法委托中介机构招生,或者以承诺录取的名义向考生收取费用;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滥用推荐评价权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3)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考生注册、推荐等工作过程中与事实不综合质量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非法办理学籍档案,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学生;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非法录取降低标准的考生备案;

(三)违反录取程序备案的;

(四)招生后违规补录;

(五)未按照信息披露规定披露招生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批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和附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非法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变更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非法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考生;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求考核考核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未公布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平信息的,或者泄露或者转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相关招生资格的考生;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七)索取或者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接受宴会等可能影响公平履行职责的活动安排;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录在考试诚信档案中。在注册阶段发现下列行为的,取消注册资格;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毕业后发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收回或者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国籍、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取得证书、成绩证书、荣誉证书等,骗取注册资格,享受优惠政策;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学校、部门、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除直接负责人外,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权查处高校招生违规人员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监督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以外的其他人员非法干预、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有关案件线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不良或者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处理。

第十六条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或者上诉;符合法律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招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参照本办法处理研究生招生和成人高校招生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二十五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管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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